今年以来,县市场监管局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市场秩序的“捍卫者”,市场主体的“店小二”,消费者的“娘家人”职能职责,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切实维护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绝味”是“假味”
1月6日,该局接到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分流信息,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举报一商家未经许可使用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绝味”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文字和图形,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举报人员提供的线索,该局执法人员来到被举报商家店铺,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被举报商家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被举报商家的门头招牌及店内食品柜台后方背景墙、宣传广告和两种手提塑料袋上均印制有文字“绝味鸭脖”及鸭子形象图案。后经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认定被举报商家使用的此类“绝味”文字和鸭子图形,涉嫌侵犯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4595912号、第4892526号“绝味”文字商标和第4595911号、第6503264号图形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出具《鉴定证明》。随即,该局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没收侵权手提塑料袋3700个,并依据法律法规给与相应行政处罚。
真假“牛栏山”
1月20日,该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该县龙坝镇有商家疑似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随后该局积极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取得联系,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该辖区内的市场主体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一批涉嫌假冒的“牛栏山”42°陈酿白酒。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工作人员现场对白酒进行辨认、鉴别,认定该商家侵犯其公司商标专用权,并出具了产品鉴定证明。该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商家涉嫌销售的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经调查,“牛栏山”圆形商标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核定使用商品: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标注册证号是“第86691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5年12月20日认定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牛栏山”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该案中侵权假冒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是使用伪造的“牛栏山”商标和外包装,外表极为逼真,使大部分消费者难以辨别,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购,须从瓶盖、瓶身防伪标记以及外包装喷码等多个细节进行比对和识别。最终,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认定该商家商标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侵权商品予以没收、销毁处理,对当事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针对群众和企业缺乏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了解这一现象,该局积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仔细向群众和企业管理者普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群众在日常购物过程中“擦亮”慧眼,遇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及时拨打12315投诉维权,指导各市场主体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开展商业活动,积极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交易环境。
据悉,下一步该局将继续坚持“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原则,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公平竞争、消费投诉、放管服改革等方面的工作,为建成“知识产权强县”目标和实现“县域经济倍增”目标积极贡献力量。(袁金梅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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