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杂物清理的通告

2022-10-18 08:56  

为营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杂物清理通告如下:

一、公共区域应当保持干净整齐,禁止在楼道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水泥墩、油布棚、家俱、砖、瓦、煤、木柴、木板、纸箱、筐、木箱、桶、缸、泡沫盒及各类破乱花钵、泡沫箱种菜、私自安装地桩地锁等),禁止在楼道停放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儿童车等。

二、阳台窗户应当保持整洁有序,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私自道路开挖、搭建彩虹门、占道营销。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的,须经城管执法部门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设立现场安全防护围挡。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相关单位和个人、经营业主应当自行清除公共场所堆放杂物,并开展一次“四清四关”大提醒(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清屋顶、关火源、关气源、关电源、关门窗)。逾期未清除的,按照属地辖区责任由城关镇社区通知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由社区配合城管执法部门予以清理,并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四十二条规定,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或者疏散通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阻碍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竹溪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竹溪县公安局

竹溪县应急管理局

竹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竹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竹溪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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