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发布‍‍

2024-11-19 09:52   公安部网站 人民网  

近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共111条此次修订拟修改5条主要包括。

调整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年龄规定

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年龄上限由60周岁延长至63周岁。涉及条款为第十四条规定。

调整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年龄上限规定

将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的年龄上限由60周岁延长至63周岁。涉及条款为第六十五条。

明确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申请延长驾车时间规定

为与国家弹性延迟退休政策相衔接,规定年龄在63周岁以上申请继续驾驶大中型客货车的驾驶人,参加体检和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身体条件符合继续驾驶大中型客货车要求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延长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期限。涉及条款为第六十五条。

调整特殊车辆驾驶证注销年龄规定

将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注销年龄上限由60周岁延长至63周岁。涉及条款为第七十九条。

完善校车驾驶资格的年龄规定

将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年龄上限的表述由“不超过60周岁”调整为“年龄符合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校车驾驶资格的注销年龄表述由“年龄超过60周岁的”调整为“年龄超过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的”,保持与上位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相一致。涉及条款为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另外,将已实施“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申请年龄由60周岁放宽至70周岁”的便民措施上升为部门规章规定,将便民服务措施制度化,推进改革法治化。

下一步,公安部将根据公开征集的意见建议对《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报批稿)》,并按规定启动报批程序。

相关阅读